證券日報 2012-04-17 08:43:18
由于凈資本的約束,雖然信托公司近年來增資如火如荼,但是從目前已經公布年報的信托公司來看,各家信托公司對自身凈資本狀況仍然是遮遮掩掩。
“凈資本狀況目前來看是一個比較敏感的問題,有些信托公司受到銀信合作等的影響,會盡量避免去提及”,一位業內人士對《證券日報》記者指出。
多家公司
不披露凈資本狀況
于2010年7月份通過的《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信托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凈資本、風險資本以及風險控制指標等情況。同時,《辦法》的配套文件《關于印發信托公司凈資本計算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也明確規定,要求各信托公司應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銀監會監管政策導向積極調整業務規模和業務結構,確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達到凈資本各項指標要求。
《辦法》至今雖然已經跨過了兩個會計年度,但是縱觀各信托公司的年度報告,2011年僅有約半數信托公司公布了其截至2010年底的凈資本狀況。今年已公布2011年年報的華寶信托、安信信托并沒有公布具體的凈資本數據。從公開途徑僅能查到年報摘要的昆侖信托也未在其中公布凈資本狀況。
房地產信托及銀信合作
影響凈資本
一般認為,房地產信托以及銀信合作將是最影響信托公司凈資本的兩個主要因素。
2010年8月,銀信合作超過2萬億元,信貸規模管控失效致使銀監會直接叫停銀信合作業務,并在之后發出《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將表外資產在2011年底前轉入表內。
就信托公司而言,則要求其將銀信合作發放信托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業務的風險資本系數設定為10.5%。對信托公司來說,即使像融資類的房地產業務的風險資本系數也就是3%而已。有關規定還明確要求,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
2011年年底是“72號文”規定的最后期限,而已公布旗下銀信合作業務狀況的銀行均表示已完成轉表。
中國銀行在年報中表示,根據銀監會在2010年8月發布的《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信理財合作業務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計算風險加權資產。
農業銀行則表示,報告期嚴格執行銀監會下發的關于銀信合作理財業務的規定,對融資類信托理財產品進行認真排查,采取正常到期收回、未到期提前終止、不符合如表標準資產列示臺賬方式,規范運作銀信合作理財業務。2011年度,該行銀信合作業務規模管控良好,信用評級較高,主要投向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事業項目,總體風險可控。
工商銀行亦在監事會工作情況中介紹,監事會先后多次聽取經營情況、定期報告及編制、財務報告審計方案和審計發現等情況的匯報,要求外部審計師加強對銀信合作等情況的審計,擴大審計和實質性測試的覆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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