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05-30 20:32:49
《征求意見稿》指出,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1%。
每經記者|袁園 每經編輯|姚祥云
為進一步擴大保險業對外開放,加快完善外資保險公司相關監管制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對2004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進行了修訂,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開征求意見(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征求意見稿》對外資保險公司在合資壽險中的持股比例做了修訂,持股比例上限從原來的50%放寬至51%。并提出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
有業內人士表示,這是把之前政策提出的對外開放落實到了法規層面,整體來看,監管層的反應還是很迅速的。
4月10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上發表主旨演講時表示,中國將大幅度放寬市場準入。
習近平指出,在服務業特別是金融業方面,去年年底宣布的放寬銀行、證券、保險行業外資股比限制的重大措施要確保落地,同時要加大開放力度,加快保險行業開放進程,放寬外資金融機構設立限制,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華業務范圍,拓寬中外金融市場合作領域。
時隔兩個月,《征求意見稿》對上述對外開放的政策進行了逐步落實。對比2004年發布的《細則》,《征求意見稿》不僅提高了外資的持股比例,也對外資股東的退出給出了明確規定。
具體而言,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1%;外資保險公司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如果進行股權變更,變更后至少有1家經營正常的保險公司作為主要股東。
此外,對于退出途徑。《征求意見稿》要求,外資保險公司主要股東自取得股權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所持有的股權;外資保險公司主要股東擬減持股權或退出中國市場的,應履行股東義務,必要時及時補充資本,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符合監管機構要求。
除卻提高持股比例和規范退出路徑外,《征求意見稿》還取消了外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金的要求。2004版的《細則》要求,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資保險公司,其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不足2億元人民幣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應當在本細則生效后2年內繳足;未繳足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對于其開展新業務的申請,中國保監會不予批準。在《征求意見稿》中已經完全取消了這個限制。
“這是把之前政策提出的對外開放落實到了法規層面,整體來看,監管層的反應還是很迅速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現在就實現投資比例放寬至51%,投資比例不受限制的時間也由五年變為三年。未來外資進入保險業的組織形式可以更加靈活,在合資公司中可以謀取控股地位,甚至還可以以獨資子公司的形態經營,從而增強了外資保險公司的經營靈活性與自由度。
對于中國保險行業來說,對外開放的時間并不晚。上個世紀80年代,外國保險公司被獲準可以在中國設立代表處。1992年上海被選定為我國第一個保險對外開放試點城市,當年7月,《上海外資保險機構暫行管理辦法》發布三個月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美國友邦保險在上海設立分公司。
彼時,試點僅允許外國保險公司在指定城市設立分支機構,并與中國公司組建合資企業,業務范圍也僅限于幾個險種。進一步的開放發生在2001年中國加入WTO,當年12月,《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頒布,加入世貿組織后對外資保險公司的基本監管框架形成。2004年,按照入世協議,保險業的入世過渡期結束,中國保險業實現全面對外開放:在發布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后,外資壽險公司提供健康險、團體險和養老金/年金險業務被允許,設立外資保險機構的地域限制也逐漸取消,合資保險經紀公司的外資股權比例可至51%,但壽險外資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50%。
在2018金融街論壇年會上,銀保監會副主席黃洪指出,在深化金融改革開放方面要有新作為,要著眼于提升銀行保險業服務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全面推進各項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推動銀行保險機構加快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同時堅定不移推進我國銀行保險業對外開放,確保放寬外資持股比例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引進境外專業投資者,擴大外資機構業務經營空間,在擴大對外開放的同時,不斷擴大對內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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