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6-01-31 18:51:06
每經AI快訊,1月31日,據財政部網站,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增值稅應稅交易銷售額計算口徑的公告》。其中提到,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以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 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計算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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