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7 17:14:15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發布,明確境內銀行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時,只對凈融出余額設上限。覆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各類業務,支持業務規范化發展,為人民幣離岸市場提供穩定的流動性,促進人民幣跨境使用。
每經記者|張壽林 每經編輯|文多
近日,央行出臺通知,明確境內銀行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時,只對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提出上限要求,不對單向的融出余額提要求。
通知還明確,將境內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與其資本水平、資金實力掛鉤,通過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調節。
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通知出臺背景在于,支持和規范銀行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引導銀行樹立風險中性的理念。
記者注意到,2025年9月,央行圍繞上述業務曾發布《通知》的征求意見稿(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前后對比可見,正式文件并未全面禁止農村金融機構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而是明確符合一定資質的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出業務。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26〕51號)(下簡稱《通知》)發布。
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包括賬戶融資、債券回購等各種境內銀行向境外機構融入、融出人民幣資金的業務,是銀行層面向離岸提供人民幣流動性、促進人民幣跨境使用的重要渠道。
記者了解到,《通知》出臺背景在于,2009年以來,這些業務先后推出,時間跨度較長,商業銀行還根據市場需求創設出了一些具有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性質的新業務。
為支持和規范銀行開展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引導銀行樹立風險中性的理念,央行在廣泛征求和吸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通知》。
《通知》覆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各類業務,支持業務規范化發展,為人民幣離岸市場提供穩定的流動性,促進人民幣跨境使用。《通知》將銀行業務空間與其資本水平、資金實力相掛鉤,提倡有多大能力做多大業務,有助于銀行形成風險中性的理念。
《通知》只對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提出上限要求,不對單向的融出余額提要求。
《通知》明確將境內銀行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與其資本水平、資金實力相掛鉤,通過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進行逆周期調節。參數初始值的設置統籌兼顧了業務發展和風險防范的需要。央行將綜合考慮人民幣離岸市場發展、跨境資本流動形勢以及銀行展業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參數。
關于如何同已有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管理政策進行銜接,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通知》旨在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各類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納入覆蓋范圍,不涉及創設新的業務。
相對此前征求意見稿,《通知》存在幾項變化。征求意見稿提出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超過一年,而《通知》明確,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期限遵循相關業務規定。即正式文件不再對業務期限作統一硬性規定。
此外,征求意見稿中,風險管理因子初始值統一定為0.06,而正式文件中,跨境業務調節參數初始值根據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而有所不同。
正式文件還明確5項不納入凈融出余額計算的業務,包括基于真實貿易融資背景的融入、融出業務;同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開展的融出業務;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的業務;被動形成的負債;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業務。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為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基于真實貿易融資背景的業務、境內銀行通過向境外銀行融出資金間接向境外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的業務,不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計算,但仍需遵循境外貸款業務有關管理要求。為更好發揮人民幣清算行作用,境內銀行同境外人民幣清算行開展的融出業務也不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計算,但跨境同業融出資金需匯入清算行在境內開立的專門用于集中辦理清算行人民幣業務的同業往來賬戶;如匯入清算行以參加行身份開立的賬戶,則應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計算。
為支持自由貿易賬戶更好促進人民幣貿易投資便利化,境內銀行通過其自由貿易賬戶分賬核算單元同境外機構開展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按自由貿易賬戶相關規定辦理,其中使用境內銀行總行下撥資金辦理的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須納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凈融出余額計算。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媒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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