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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哪些變化?將帶來哪些影響?

2025-12-31 11:30:57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暫行條例同日起廢止。與舊規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及《條例》有不少調整,如縮小視同銷售情形范圍等。專家稱,這些調整強化了以消費地確定增值稅管轄權的原則;符合條件的非企業單位可選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

每經記者|張宏    每經編輯|黃博文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旨在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以下簡稱《新法》),共6章5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廢止。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與2016年5月1日起實施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相比,《新法》及《條例》有不少調整,如縮小視同銷售情形范圍、調整小規模納稅人范圍、明確跨境交易中境內消費的判定標準等。

作出這些調整的原因是什么?對相關企業有哪些影響?對哪些具體場景有影響?記者就此采訪了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新法》進一步明確跨境交易管轄權

與此前的《實施辦法》相比,《條例》明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的服務、無形資產與境內的貨物、不動產、自然資源直接相關”為“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境內服務”的判定刪除了“購買方”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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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每經記者整理

為何做出這一調整?

施正文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新法》刪除“購買方”判定標準,并且從優先級上將“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排在前面,強化了以消費地作為確定增值稅管轄權的原則,特別是在跨境交易中,避免重復征稅或稅收流失。由于增值稅本質上是對最終消費征稅,因此以消費地作為管轄依據符合增值稅的基本原理,是國際通行做法。而明確“與境內的貨物、不動產、自然資源直接相關”的服務視為境內消費是因為不動產與自然資源屬于有形資產,因其物理位置清晰,消費地即為所在地。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適用于跨境服務的哪些具體場景?

施正文舉例,若兩個身處境外的外國人,通過BNB模式(共享經濟中的住宿租賃模式)交易位于中國的房產。此時,由于房產位于境內,境外平臺為交易該房產收取的廣告費、服務費視為境內消費,應依法繳納增值稅。

哪些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新法》第九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五百萬元的納稅人。

《條例》第七條規定,自然人屬于小規模納稅人。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且主要業務不屬于應稅交易范圍的非企業單位,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如何理解這一規定?

施正文表示,一般只有非企業單位才會出現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且主要業務不屬于應稅交易范圍,如行政事業單位。符合該情形的非企業單位,即使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也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繳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采取簡易計稅方法,降低成本的同時又不至于造成大規模稅收流失。

記者注意到,不少自媒體將《條例》第七條理解為將可選擇小規模納稅人的范圍縮小至非企業單位。

然而,這一理解正確嗎?

施正文駁斥了這一觀點。他表示,根據《新法》第九條,企業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五百萬元就可以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繳稅。

施正文:《新法》限縮視同交易情形,但刪去的情況不必然不用交稅

記者注意到,《新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代銷”“移送”“非應稅項目”“投資”“分配”等這些視同銷售情形刪除。

《新法》第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為何作出這一調整?將為相關企業帶來哪些影響?

施正文表示,《新法》限縮了“視同應稅交易”,條文僅保留三項。需要強調的是,列舉減少并不意味著上述行為不再納稅,按照銷項與進項匹配的原則,如果交易本就符合應稅交易的構成要件,不必借助“視同”概念,應直接認定為應稅交易。

他認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尤其值得注意,彌補了《新法》第六條沒有兜底條款的缺陷。結合以上條款,2026年1月1日后,在刪去的視同銷售情形中,一部分按照正常的應稅交易征稅,另一部分雖然不屬于《新法》第六條規定的不征收增值稅情形,但是實質上不具備應稅交易的構成要素也可以不征稅。


封面圖片來源: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國梅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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