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4 22:19:30
4月24日八部門聯合發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要求金融產品網絡營銷不得虛假宣傳、誘導消費,金融機構要承擔管理責任。《辦法》明確除金融機構等外,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出“八不準”,規定金融機構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開展營銷必須在許可范圍內,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實施。
每經記者|張壽林 每經編輯|黃勝
網貸廣告將不得再出現“低門檻”“秒到賬”“低利率”等字眼。
4月24日,八部門聯合發布《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要求金融產品網絡營銷不得使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得通過片面宣傳首期費用優惠等方式誘導消費。
此外要求金融機構承擔對其從業人員網絡營銷行為的管理責任,及時審看公眾號、直播、短視頻等。

政策部門有關負責人就最新政策答記者問,指出互聯網逐漸成為金融產品營銷的重要渠道,降低了金融服務成本,提高了金融服務效率和覆蓋面。與此同時,存在一些風險問題,比如進行虛假和誤導宣傳、營銷行為涉嫌壟斷和無序競爭、營銷宣傳內容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上述有關負責人指出,后續,金融管理部門可對各自管理的細分領域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另行明確網絡營銷監管要求。
政策部門有關負責人指出,此次出臺政策對金融機構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以及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接受金融機構委托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的行為進行全面規范。
《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網信辦、國家外匯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
《辦法》明確,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或者變相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當使用經金融機構審核確定的網絡營銷內容,不得擅自變更。
營銷人員通過公眾號、直播、短視頻營銷金融產品的,應當使用經金融機構審核確定的網絡營銷內容。
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將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列入支付工具選項,不得為貸款、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提供營銷服務。
金融機構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提供服務而免除自身對金融產品應當承擔的責任。
根據《辦法》,金融機構不得為私募類產品、場外衍生品開展面向不特定對象的網絡營銷,不得通過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對私募類產品、場外衍生品開展網絡營銷。
上述有關負責人指出,此次出臺《辦法》是貫徹落實“依法將各類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的要求,規定金融機構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必須在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業務范圍內進行。
《辦法》提出“八不準”,其中包括制作網絡營銷內容時不得使用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引用不真實、不準確或未經核實的數據和資料;涉及分期付款的,不得通過片面宣傳首期費用優惠等方式誘導消費;不得使用“低風險”“低門檻”“秒到賬”“高收益”“低利率”“無成本”等誘導性用語。
自媒體時代,人人自帶麥克風。針對這一現象,《辦法》提出,通過公眾號、直播、短視頻營銷金融產品的,應當在金融機構自營平臺或金融機構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合法開設的賬號進行,營銷人員應當為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具備從事相關業務的資格,并獲得金融機構授權同意。
《辦法》還要求,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對其從業人員網絡營銷行為的管理責任,要求其不通過金融機構自營平臺或金融機構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合法開設的賬號之外的渠道開展網絡營銷;加強合規審查,及時審看公眾號、直播、短視頻等第三方互聯網平臺賬號,保障營銷宣傳內容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和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加強營銷行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關視頻、音頻、圖文資料以供查驗。
金融機構及其員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以“投資者教育”“課程培訓”等形式變相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并支付費用。
上述有關負責人指出,《辦法》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要求其對網絡營銷內容的合法合規性負責,建立審核工作機制。
該負責人還指出,金融機構應當確保業務獨立、技術安全,加強對合作平臺的事前評估和持續管理,要求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介入或變相介入銷售合同簽訂、資金劃轉、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測評、貸款額度測評等金融產品銷售環節。
《辦法》定于2026年9月30日起實施,在此之前金融機構、第三方互聯網平臺應主動加快整改清理與《辦法》要求不一致的營銷內容和行為。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媒資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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