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網 2015-06-12 19:10:16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監會正式公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取消了不適應發展的限制性規定,提升了融資融券業務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每經編輯|每經記者 孫衛濤
每經記者 孫衛濤
6月12日下午,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表示,證監會正式公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取消了不適應發展的限制性規定,提升了融資融券業務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資料顯示,2006年,中國證監會制定發布《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并于2010年3月啟動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2011年10月,證監會證據市場發展需要修訂試點辦法,將該業務轉入常規,此后快速發展。
尤其是在今年牛市行情之下,融資融券余額水漲船高。今年5月20日兩融余額首次突破2萬億關口之后,之后 6月1日突破了2.1萬億元大關,而不到十天,6月10日突破了2.2萬億元。
而鄧舸稱,目前融資融券業務總體健康,風險可控,但隨著業務的迅速增長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風險控制與防范措施,優化相關業務監管規定,促進融資融券業務健康發展。
因此,證監會于12日向社會發布了關于就修訂《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九大內容:
一是將管理辦法由證監會公告上升為部門規章;
二是形成了逆周期的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實行宏觀審慎管理;
三是強化中國證券金融股份公司的統計與監測監控職責;四是明確監管底線,規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的六種禁止行為;
五是合理控制證券業務規模,要求與證券公司凈資本相匹配;
六是強化投資者保護,證券公司需充分向投資者揭示風險;
七是完善客戶參與條件,取消投資者在同一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滿意半年和交易結算金納入第三方存管的要求,放寬專業機構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交易的條件;
八是滿足投資者長期投資需求,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合理展期;
九是優化融資融券客戶擔保物違約處置方式和標準,使之更加靈活、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修改意見中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展期受到市場極大關注。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見稿將“不得展期”,修改為“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允許證券公司對融資融券合約進行展期,且展期次數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擔保物情況以及客戶信用狀況,自主確定。
目前管理辦法規定,融資融券合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且不得展期。也就是說,融資融券客戶的合約在6個月到期后必須將融資買入股票賣出,連本帶息歸還券商。
而業內人士認為,集中強行平倉,容易造成市場波動,同時也增加了交易成本,且不利于培養長線投資者,因此一直建議可將合約進行一定展期。而此次管理辦法允許融資融券合約合理展期可謂利好。
鄧舸表示,此次修訂主要目的是進一步健全制度,促進融資融券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確保市場平穩有序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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